前南海某家具厂长勒索家具工厂130万元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李莹莹)身为南海某家具厂厂长的区某,因为厂负责人没有提拔儿子小区进入新一届管理层,和儿子一起愤然辞职。不仅如此,他还拿走了工厂极为重要的电脑雕花文件和极为敏感的财务资料,先后勒索家具厂负责人130万元,并成功勒索到其中100万元。近日,佛山中院一审以勒索罪,判处区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犯勒索罪判11年

  区某与儿子同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家具厂工作。父亲担任家具厂的厂长,儿子则担任厂长助理,并专门负责保管家具厂的电脑雕花文件。

  2013年3月20日,家具厂的负责人阿林提拔新一届管理层,在提拔名单上却不见区某儿子的名字。气愤的区某随即与儿子小区辞职离厂。

  辞职离厂时,区某带走家具厂的财务资料和出货资料,并指使儿子小区带走家具厂的电脑雕花文件。而这个雕花文件对于家具厂的生产极为重要,该文件的缺失将导致家具厂无法根据生产计划的需要向雕花机器输入新的生产指令。

  区某以此威胁阿林,以家具厂需要对区某儿子进行补偿为由敲诈。阿林为了不让家具厂停产,转账100万元到区某的账户。得手后,区某将雕花文件及家具厂的财务资料、出货单原件等归还家具厂。

  2014年1月初,区某又以曝光家具厂的出货单威胁阿林,要求阿林支付其2013年第一季度的年终奖不少于30万元。同年2月10日,阿林通过他人转账30万元给区某。

  在区某第二次进行勒索时,阿林就报了警。2月10日,也就是阿林转账给区某的同一天,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抓获区某。

  南海法院认为,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区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区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追讨合法补偿还是勒索?

  区某上诉称,其要求用工单位补偿是他与儿子小区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并未超出其依法应得补偿的范围,勒索财物也是为了恢复其合法的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某与儿子并不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辞职,而且区某所要求支付的金额特别巨大,超过合理范围。上诉人区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涉案的第二笔30万元款项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依法从轻处罚。

  佛山中院终审判处区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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