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产品如何界定著作权的侵权?

是知乎上家具家居产品领域里面如何界定“抄袭”以及外观专利上的侵权?的问题。这个回答只回了著作权方面的内容,外观设计上还没有有回复。作者把家具专利分成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2方面来解析的。但却是这方面最优秀的内容之一了。但通常我们所说的家具专利,都替代指为“外观专利”,因为其他方面确实很少涉及(极个别的结构专利)。
 
本题的家具产品涉及两个权利形式,即著作权及外观设计权。以下根据应有逻辑,分步骤回答此题。
1、著作权
(1)家具家居产品在符合独立设计、具有相当程度的创造性高度、实用与艺术可分离的条件下,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抄袭(抄袭、剽窃均为日常生活语言,我国著作权法仅使用剽窃一词,下文所述均采用剽窃表述。)的前提,在于事先存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应当首先应当确定家具家居产品是否属于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如下作品类型:文字、口述、美术、摄影、电影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建筑、图形、民间文学艺术、音乐戏曲杂技曲艺等、计算机软件。其中美术作品又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美术、工艺美术等。家具产品如符合独立设计、具有相当程度的创造性高度、实用与艺术可分离的条件,应归属于其中的工艺美术,即通常所说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有相当程度的创造性高度要求实用艺术作品具有高于一般类型作品的创造性,如此规定在于规避以下现象:鉴于著作权较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如下好处:保护期限长,无需向行政机关申请即获权、基本全世界范围的保护,如不规定具有相当的创造性,将导致如下现象商家只要设计出一种产品即获得著作权,著作权取代外观设计专利,将本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架空外观设计专利法。
(2)剽窃仅指对思想观念表达的剽窃,而判断构成剽窃应当以“整体认定、综合判断”、“接触+实质性相似”为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人们所述的剽窃包含两方面,对于思想观念的剽窃及对于思想观念表达的剽窃,著作权法的规定仅及于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不及于对于思想观念本身。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范的范围,后者属于道德规范(在法律上可体现为合同、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法中的剽窃指:将他人已有作品或作品的部分以自己名义发表。因此剽窃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时,应首先认定该行为落入某一权利的保护范围。剽窃是将他人已有作品或作品的部分作为自己作品予以发表,其又分为低级抄袭(原封不动的使用)、高级抄袭(改头换面的使用、在使用他人作品的同时加入自己的独创性劳动),涉及的权利有: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家具产品设计通常为高级抄袭,当然不排除某些傻蛋直接照抄他人的设计(在此种情况下,可直接推定存在接触)。
在判定高级抄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整体认定、综合判断。首先应划分我方权利的边界,排除公有领域、他人在先创作、实用性与艺术无法分离的部分,其余部分为我方享有权利的部分。具体到家具家居产品,如他人产品与我方产品在形状、构造、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实质性相似,再证明对方存在接触我方产品的可能性(我方产品在其之前已经上市销售、权利登记并公告、对方与我方存在共同设计、合作、代理等其他关系),即可证明对方侵犯我方就家具家居实用艺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作者:邓侨律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910393/answer/46028199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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