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关于鼓励组团参与家具采购体验旅游的奖励办法(试行)
一、 奖励对象
经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的且具有组团旅游资质的旅行社。
二、 奖励标准
1.对组织区外游客游览2个以上区内工业旅游景区、参观点(至少1个收费景区及南康家具市场)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单次组团100人以上的,给予组团旅游企业人民币(下同)15元/人次奖励。
(2)年度累计组团2000-4999人的,给予组团旅游企业20元/人次奖励。(本办法年度奖励统计起止时间以生效之日起 12个月内为准,下同)
(3)年度累计组团5000人以上的,给予组团旅游企业30 元/人次奖励。
(4)对组织区外20台以上自驾车、且人数不少于80人的, 按0. 5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补。
2.对组织区外游客游览2个以上区内工业旅游景区、参观点(至少1个收费景区及南康家具市场)并在南康星级酒店住宿的,团队人次补贴在以上基础上每人次增加20元。
3.组织区内游客的,达到以上各条人次标准的,按相应标准的30%奖励。
4.单次奖、年度奖和自驾游奖不重复申报。年度内单个旅游企业组团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申报
1. 申报材料
(1)旅游企业的从业资质证明。(旅游企业提供)
(2)南康家具旅游的佐证材料(景区和旅游企业双方确认的截图等佐证材料)、旅游合同复印件或旅游企业之间签订的 合作协议复印件(含旅游行程单、游客名单)。单次有效。(旅游企业提供)
(3)区内旅游企业出具的该团游客消费(门票、用餐、住宿等至少一类)发票。单次有效。(旅游企业提供)
(4)区文广新旅局认可的旅游企业出具的接待该团人次佐 证。单次有效。(旅游企业提供)
2. 申报时间
奖励每年度申报一次,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前一年度奖励。
四、奖励程序
1.相关旅游企业向南康区文广新旅局提出奖励申请,须附齐相关证明材料。
2.区文广新旅局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按相关程序兑现。
3.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旅游企业,不能享受本奖补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2) 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 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的;
(4) 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4.以上各项资金在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可与市级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试行一年。